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有工伤保险
2015-01-07来源:安阳电视台
 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消息,近日,人社部会同住建部、安监总局、全国总工会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》。根据意见要求,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。

  意见指出,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;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,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,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。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、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,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。

  意见明确,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,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;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,作为不可竞争费,不参与竞标,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,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,包括专业承包单位、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。

  意见规定,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、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,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。未参保的建设项目,其职工发生工伤的,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,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;如上述单位不支付,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上述单位追偿。 

       阅读延伸:

       工伤医治赔偿四步流程

  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》的出台对于农民工工伤维权无疑是一个利好,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工伤医治赔偿的具体流程。

       第一步:前往医疗机构治疗

       工伤职工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,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现金垫付,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。

       第二步:申请认定工伤

       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,若无法提供,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,再进行工伤认定程序。

        第三步:鉴定劳动能力

        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,影响劳动能力的,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、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。

       第四步:审核发放工伤待遇

       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,停工留薪待遇,造成残疾的,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伤残津贴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、生活护理费、残疾辅助器具费等。造成死亡的,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、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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